ENR 1.14 飛航不正常事件


1.14.1 不正常事件報告程序

  1. 所謂不正常事件與意外或失事事件不同,是指航空器於飛航時發生影響飛航安全之事件。
  2. 駕駛員應以「臺北飛航情報區駕駛員地面報告表」之格式填寫與報告所有相關的不正常事件,以便加速各類不正常事件之調查。

1.14.2 駕駛員報告不正常事件方式

  1. 駕駛員應依下述方式報告不正常事件:
    1. 於飛航時,應利用適當之無線電波道報告重大之不正常事件,特別是如該事件與其他航空器有關時,以便事件真相能立即確定。
    2. 於落地後,應儘速填寫「臺北飛航情報區駕駛員地面報告表」:
      1. 以確認a.項之初期報告,如飛航時未做初期無線電報告,則填寫地面報告表做為事件之報告。
      2. 如事件本身發生時並無急迫性,則填寫地面報告表做為事件之報告。
  2. 駕駛員所填寫之「臺北飛航情報區駕駛員地面報告表」應送至相關之飛航諮詢臺或未設有飛航諮詢臺之航空站航務組處理。

1.14.3 通訊或助航設施故障之報告

  1. 航空器於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時,如遇通訊裝備或相關助導航設施故障,請立刻以無線電通知民用航空局航管單位,以便及時處理,並填寫「臺北飛航情報區駕駛員地面報告表」報告故障情形。
  2. 駕駛員可將填寫之「臺北飛航情報區駕駛員地面報告表」送交相關之飛航諮詢臺或未設有飛航諮詢臺之航空站航務組處理。

1.14.4 臺北飛航情報區駕駛員地面報告表

  1. 前述之「臺北飛航情報區駕駛員地面報告表」可於臺灣桃園國際機場、高雄國際機場及臺北/松山機場之飛航諮詢臺或未設有飛航諮詢臺之航空站航務組取得。
  2. 飛航諮詢臺及航空站航務組之值班人員於接獲駕駛員之「臺北飛航情報區駕駛員地面報告表」時,應依相關作業程序儘速送民用航空局相關單位作進一步處理。

1.14.5 調查

所有不正常事件之報告均會予以完整調查,調查結果將會儘速函知填寫報告之航空公司。